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小区**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为了销售牟利,先后购入14件疑似象牙制品,2019年9月26日,晚杨某某在三亚市第一市场工艺品夜市摆摊出售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其中6件检材共计净重176克,均为哺乳纲(MAMMALIA)长鼻目(PROBOSCIDEA)象科(Elephantidae)现代象象牙制品(含非洲象象牙制品),涉案价值为41667x0.176=7333.39元人民币。上述6件现代象象牙制品,其中2个平安扣系杨某某2019年6月从一个湖南籍同行(姓名不详)处购买,1条项链和1个刻龙吊坠系其2019年3月从陈某某处购买,2个三通系其在2018年9月从广州华林国际C附近店面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现代象象牙制品等;
2.书证:扣押清单、营业执照等;
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现代象象牙制品6件,净重176克,价值人民币7333.3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露
检察官助理:张佳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路**小区**房,电话号码:1387671****;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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