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害人杨某乙均系应县**乡**村村民。2019年9月3日上午,杨某乙和村民杨某丙、杨某丁、田某某等人在村当街舞台附近坐着。在村民杨某丙离开后,杨某甲坐在了紧挨杨某乙的位置,之后杨某甲等人陆续离开。回家后,杨某甲发现身上装着的3700元钱丢失,因杨某乙之前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就怀疑是被杨某乙偷走了。下午,杨某甲找杨某乙索要自己丢失的钱,并且和其他村民说自己的钱被杨某乙偷走了,因杨某乙不承认偷钱,杨某甲多次索要未果。
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去了被害人杨某乙家,未经杨某乙允许进入家中,再次和杨某乙索要自己丢失钱,在遭到拒绝后,就用随身携带的白色尼龙绳将被害人杨某乙的脖子套住,并将绳子拴在房顶电源线上。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对被害人杨某乙屋内进行了翻箱倒柜的搜查,在未找到自己丢失的钱后,杨某甲解开了捆绑杨某乙的绳子,临走时发现了一部手机,误认为是本村赵某甲丢失的手机,就顺手拿走了该手机。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委托亲属与被害人杨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5、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地对被害人的住宅进行搜查并殴打被害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搜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光盘叁张。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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