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现租住在华某某**路**附近,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华某某乐巢网咖、地标网咖、趣尚网咖的技术员,负责网吧服务器维护和管理。2017年3月,杨某某在比目鱼网咖联盟网站注册了账户为“yangjinhua”的账号,并在该网吧陆续申请网吧广告投放和云计算(俗称“挖矿”)等业务,杨某某未经网吧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将比目鱼网咖联盟网站下载的具有破坏性的客户端程序安装至其负责维护管理的华某某趣尚网咖等网吧服务器上,并将下载的客户端程序设置开机自动运行。自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杨某某日均控制网吧电脑台数在100至1800台左右,非法获利共计12.33万元。
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现实表现情况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丰某某、徐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的违法所得12.33万元已由华某某公安局扣押在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执行方式为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雄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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