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村**号,现住地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江汉南区邓南街水二村江边水域,布设5顶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上述水域收取渔获物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查获作案工具地笼网5顶、渔获物4.35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经过、测量经过、工作记录、关于长江使用地笼捕鱼对渔业资源的危害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等书证;3.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忠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7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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