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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四川省南部县老鸦镇梓村河道内使用地笼网捕捞鱼、虾等,当日9时许南部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查获,后侦查人员依法从杨某某所有的地笼网壹个。经南部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杨某某使用的网具是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南部县的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正文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1863****;

2.全案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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