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渔民,出生地、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最小网目尺寸为1.52mm/目的禁用工具双桩竖杆张网,在东台市**镇**景区**海边捕捞鳗鱼苗,被东台市农业农村局和东台市公安局联合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其非法捕捞的鳗鱼苗计204尾。
被告人杨某某被现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洋渔具渔法鉴定报告;
4. 东台市农业农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有值班律师和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梅晓丽
2020年9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号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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