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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政府天政发[2018]6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天门市橄榄蛏蚌自然保护区(天门河渔薪镇杨场至净潭乡净潭大桥,汉北河竟陵汉北桥至九真八一大桥)实行全面禁捕。禁捕区水域的所有捕捞船只和网具必须在2018年3月1日前全部上岸”。

2020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电瓶捕鱼器”在天门市县河杨林办事处河段非法捕鱼。2020年7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运往家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背伏式电鱼器一套,渔获物49.9斤。

经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捕鱼的河段位于天门市橄榄蛏蚌自然保护区水域属于禁渔区,被告人杨某某用电瓶加电捕鱼升压器捕鱼的行为属于渔业法规定的电鱼禁用方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省农业厅省公安厅衔接文件鄂农发【2016】7号、天门市全面禁捕通告、关于杨某某电鱼的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村**组**号,联系方式:0728-4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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