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31984********,布依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区,住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室。2016年10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运输、制造毒品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从2020年4月13至2020年4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上午,杨某某在家中接收申通快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冰毒(甲基苯丙胺)1994.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抓获经过,侦办经过,证人王某某、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 秀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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