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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园**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病依法暂不收押,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与体育场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民警从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5的日产骐达轿车主驾驶车门储物格内查获白色块状物品1袋,编号为1号,称净重为12.09克;从杨某某随身携带的黄色皮包内查获白色粉末状物品7袋、白色块状物品1袋、白色晶体状物品3袋,分别编号为2-1、2-2、2-3、2-4、2-5、2-6、2-7、3-1、3-2、3-3、3-4,称净重分别为0.88克、0.25克、0.22克、0.11克、0.12克、0.10克、0.04克、0.97克、0.34克、0.11克、0.18克。

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1、2-1、2-2、2-3、2-4、2-5、2-6、2-7、3-1号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3-2、3-3、3-4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和照片;4.搜查、扣押、称量、封装视频、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莉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民安家园4栋306室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园**栋**室其住处,联系电话:1597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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