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2日以贩卖毒品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的一天,微信昵称“...”的高碑店人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冰毒20克,按每克380元的价格转账给杨某某,后杨某某联系段某甲段某某购买毒品拿回高碑店交给高碑店市“...”的人。
2.在2018年12月29日下午6时,微信昵称“...”的高碑店人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20克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毒资12700元,杨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凌晨左右通过微信联系段某甲以每克360元价格购买20克,杨某某从徐水取回毒品后在高碑店市景阳丽都小区租住房内被查获,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0.3克。
3.2018年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卖给缪某某5克冰毒,缪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杨某某1000元,后杨某某在保定**街将毒品交给缪某某。
4.201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卖给缪某某4克冰毒,缪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1600元,杨某某在清苑一小区内将冰毒交给缪某某。
5.2018年11月份一天凌晨4时,缪某某通过郭某甲从被告人杨某某处以每克300元价格购买冰毒5克,在清苑一小区内杨某某将毒品通过一男子交给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冰毒照片、称重笔录、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报告、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段某甲、缪某某、郭某乙、张某某、段某乙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买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已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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