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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7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现住址:白山市**室,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6月4日被白山市原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6月19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10日10时许,驾驶吉FK****号黑色奇瑞牌轿车到白山市东沟海鲜店门口,下车后将一件白色保温箱取走并放置于车辆后备箱中,正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保温箱上标记的收货人电话为1703778****,与杨某某使用的OPPO牌手机电话号码一致,公安机关当场将保温箱及杨某某使用的OPPO牌手机扣押。公安机关在该白色保温箱中查获绿色饮料瓶一个,瓶中物品系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包含三包白色晶体和一包白色片剂。经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称重:上述白色晶体总净重26.67克,上述红色片剂总净重2.7克,净重共计29.37克。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和红色片剂中均检出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称重笔录、称重照片、鉴定证书、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二、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二份;

三、试听资料:现场抓捕、搜查同步录音录像;

四、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五、证人吕某某、高某某、陈某某、何某某、高某、侯某某、扬某证言。

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9.3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贰册,共壹佰贰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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