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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杨某某,,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31231954********,汉族,文盲,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 2020年7月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1时许,盈江县公安局盏西派出所民警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到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搜查,民警当场被告人杨某某的住所缴获其持有的毒品鸦片1500.3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5.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七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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