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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路8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2月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7时许,梁河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某某乡某某寨子边的一间钢架房内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当场从杨某某身穿的马甲口袋、杨某某居住的钢架房内的墙上查获毒品鸦片共计293.2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登鹏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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