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9********,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分别在贵州省惠水县雅水镇的自家茶林向他人购买了三把气枪及10颗铅弹、一个制造铅弹的模具。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将三把气枪及铅弹等物品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所持有的其中两把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形物、模具、铅丝、打气泵、铅弹、弹簧、刀片、迷彩布、八字夹、榔头等工具;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淘宝购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锐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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