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竹**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冬季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以300元之价向他人购买火药枪一支,后杨某某将该枪存放于盐津县**镇**村竹**社**号家中二楼自己的卧室内,直至2015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昭)公(司)鉴字【2015】1004号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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