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杨某某(小名“**”),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6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农历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南县南屏镇安王村委会阿灰小组以700元钱向侯某某购买了一支通海牌火药枪,后其一直将购买的火药枪藏匿于家中。2019年7月22日,杨某某和其子杨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肢体冲突,杨某某扬言要用枪打死杨某甲,杨某甲随即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杨某某的房间内查获其非法向侯某某购买并持有的一支火药枪。经鉴定,杨某某向侯某某购买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从杨某某家中查获的火药枪一支;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邓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甲、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枪支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一支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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