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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5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46********,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从成某甲(已故)家中拿走一把火药枪,放置在自己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山”的家中。2019年10月,杨某某因琐事持枪恐吓成某乙。2019年11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在杨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火药枪一把。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

2019年11月7日,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成某丙、唐某某、成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艳

检察官助理:刘旭波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组,联系电话1733868****(侦查人员)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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