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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工友管某某(已故)家中接受管某某赠与的火药枪一支,之后杨某某将该枪支带回家中藏匿在一个粮仓内,过了两三天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火药枪表面刷上蓝色油漆,2020年3月25日,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查获该蓝色枪支。经遵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蓝色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余航

2020年8月1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78690****,1819831****(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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