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16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京东商城的“**店”购买坤尚宝马X7射钉枪一支及射钉弹等。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为枪支,其发射弹丸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刚
检察官助理:邓瑞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蓬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38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6张,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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