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系**镇**村**生产队副队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东方市**镇某五金店购买了射钉枪,又到卖钢管的店铺购买了钢管,将射钉枪和钢管组装成枪支,后用手机淘宝软件购买了射钉弹和钢珠等配件。2020年8月21日东方市公安局感城派出所民警在杨某某位于**镇**村家中查获三把疑似改装枪支和一批射钉弹、钢珠等物。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三把疑似枪支中编号为001的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20年10月9日,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杨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枪支一把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一支;
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手机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 年12 月10 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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