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61966********,小学文化程度,住山亭区**镇**村**号。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枣庄市山亭区**镇**村杨某某家中藏有枪支。后侦查人员在其家中发现一只火药枪支。经侦查,该枪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父亲杨某甲(已去世)购买,该枪藏匿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杨某某家中。经枣庄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该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家中私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昊
检察员助理:崔继文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亭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29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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