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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281993********,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购买一支射钉器用于装修,后其将该射钉器交给在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某地施工的一男子,该男子将射钉器加工成枪支用于打猎。2019年年初,该男子完成施工离开龙胜各族自治县时将枪支交给被告人杨某某。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该枪支藏匿于其位于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2020年5月18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到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找到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主动将藏匿在家中的枪支交给公安民警,公安民警当场对该枪支进行了扣押,并将被告人拘传到公安机关。

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能正常击发,属火药类枪支。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庭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认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 燕

检察官助理:陆梦村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住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

2.本案案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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