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62********,云南省大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大姚县**乡**村委会**组**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向本村委会下村小组的杨某乙借了一支铜炮枪用于打猎,2017年杨某乙死亡后,该枪支一直由杨某甲存放在家中。期间,杨某甲用该枪打过猎。经楚雄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枪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乙、文某乙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丽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住大姚县**乡**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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