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隆回县**市场。因本案,于2018年3月2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13时许,邵阳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租住的门店内查获一把自制猎枪、一盒射钉弹、四发自制子弹及一瓶钢珠。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所持有的猎枪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倩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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