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2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56********,汉中市汉台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汉台区**镇**村**组**号,农民。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日,有相关知情人举报称,汉中市汉台区**镇**村村民杨某某持有枪支、弹药。2015年4月16日晚21时许,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前往被告人杨某某家中进行检查,在其家中卧室衣柜旁边发现一支长约2米的火枪,又在其卧室床头柜抽屉内发现两个白色塑料瓶,瓶内分别装有钢珠和黑火药。经调查询问,杨某某供述从其家中检查出的火枪、钢珠和黑火药系八十年代时自己制作的火枪,后公安机关收缴时没有将该枪交出,一直将火枪及弹药放置家中未使用过。经鉴定,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查获的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丽
2015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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