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组,现住盈江县**镇**村**组后山。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后山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居住房子的客厅进门右边靠墙处查获枪支1支,从客厅的桌子上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的空包弹23发和用白色塑料瓶装的铅块17颗。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枪支为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