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组,现住盈江县**镇**村**组后山。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后山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居住房子的客厅进门右边靠墙处查获枪支1支,从客厅的桌子上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的空包弹23发和用白色塑料瓶装的铅块17颗。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枪支为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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