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海门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非法组装2支气枪,先后藏于海门市**街道**村**组**号的家中,于2019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扣。经鉴定,该两支枪均为自制气枪,属于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正常发射适配的气枪铅弹,均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梅某某等人的证言;

3.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彬

检察官助理:蒋秋湘

2020年5月27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