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81981********,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9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被告人杨某某将其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支火药枪重新配上一个其父亲遗留下来的木制枪托后归自己使用,近十几年来将该火药枪藏匿于自己位于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其母亲房间的柜子后面。2017年,杨某某在网上购买瞄准镜和精密无缝合金管制作成一支气枪。2019年12月12日,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到被告人杨某某家中调查其制造气枪行为时,杨某某主动将上述火药枪和自制的气枪一并交给公安民警,公安民警当场将该两支枪支作了扣押,并将杨某某拘传至公安机关。
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持有的火药枪能正常击发,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杨某某自制的气枪无法发射弹丸。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立案书、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清单、指认枪支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庭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枪支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
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燕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
2.案卷一册随案移送;
3.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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