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8月2日对其批准逮捕,威某某公安局于同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将祖辈遗留下来的一支枪支疑似物,保管在其威某某**镇**组**号家中,持有已达10余年。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涉案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把;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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