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4日至5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位于顺义区**镇**村的住处,查获枪状物1支、铅弹1910发、弹状物2发。经鉴定涉案枪状物认定为枪支,铅弹检材认定为气枪弹,其一弹状物认定为12号猎枪弹。上述涉案物品已被扣押并收缴。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承包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等;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芳
检察官助理:葛晓娟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册5册(含光盘4张)、散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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