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甸阳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施甸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施甸县甸阳镇**村委会**组杨某某的住所一楼卧室内搜查出疑似火药枪一支。2020年8月12日,施甸县公安局民警根据杨某某的交代从其家中二楼墙角提取了一支疑似火药枪。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检材1、2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能正常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凤玲
检察官助理:张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