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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72********,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湖南省凤凰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镇**村**组,无前科劣迹。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杨某甲与苏某某相识。

2018年4月期间,苏某某介绍被告人杨某甲和同案犯张某某、杨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冯某某、石某某(均由杨某甲引荐,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环球惠”网络平台投资,并承诺保底。之后,被告人杨某甲等10人共计投资人民币53.7万元(杨某甲投资人民币1万元),同案犯周某甲、冯某某、周某乙等4人共计投资24万元。不久,“环球惠”平台涉嫌诈骗被关闭,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投资失败。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犯张某某、杨某乙、石某某、周某甲、张某乙、姚某某等人考虑到苏某某介绍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投资时承诺保底,遂找苏某某退还投资款,苏某某承诺会退还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投资款,但随后失联。于是被告人杨某甲及其他投资人商议决定找苏某某的丈夫黄某某索还投资款。

2018年8月10日,被害人黄某某与苏某某办理离婚。

2019年1月24日13时,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某、梁某某、彭某某、韩某某、熊某某等6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医院停车坪将苏某某前夫即被害人黄某某强押上车进行控制,之后将黄某某带至湘西凤凰县地段。之后,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同案犯张某某、杨某乙、石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10余人将黄某某先后控制在湘西凤凰县**大酒店、**宾馆房间和**度假公寓**房。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等人采取胁迫手段要求黄某某替苏某某退还投资款,将黄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和农业银行卡内人民币740300元、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41700元取走,共计获取人民币78.36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甲获取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将黄某某放回。

被害人黄某某共计被非法拘禁时长36小时左右。

2019年1月28日1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018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甲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2日,公安民警在湖南省湘西凤凰县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离婚协议书、离婚证、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指认犯罪现场照片、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赵某某、周某乙、冯某某、周某甲、石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索回投资款,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参与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2、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2册、证据材料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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