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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林某某(已判决)的指使下伙同蒋某某(已判决)、“小钱”(化名)以要账为由将魏某某从河北省高碑店市车屯村强行带至涿州市开发区燕邑路**商贸公司内非法看押约5小时,并在此期间使用刀、木棍等殴打和威胁被害人。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莉莉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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