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拘禁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仁某某****小区****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8月25日将该案与彭某甲、彭某乙等人涉黑案分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另案处理)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乘坐飞机到云南西双版纳嘎洒机场,与李某乙(另案处理)会合后,三人相约来到中缅边境,偷越国境到缅甸小勐拉,逗留3日后返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国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斌

检察官助理:高飞

2020年8月31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住址:仁某某**镇**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734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