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9********,白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某被网友以应聘工作为由骗至楚雄市,落入位于楚雄市**村**号出租屋的传销窝点,后王某某欲离开,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他传销成员将王某某按在地上控制住,非法限制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12月3日21时30分许,传销骨干刀剑东将王某某送到三家塘客运站公交车站,王某某才获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