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乡**村**社**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同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左右,被告人杨某乙及张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前往杭州寻找被害人徐某某索取债务。三人先来到徐某某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的家中找,因徐某某不在家,便以在其家门口睡觉的方式持续滋扰1周左右,严重干扰了徐某某家人的正常生活,徐某某家人多次报警仍未能解决。后杨某乙等人在杭州温德姆酒店找到徐某某,杨某乙上前搂住徐某某的脖子、用拳头捶击徐某某的胸口并言语威胁其,后三人带徐某某前往西湖区转塘村上筹钱。因徐某某未筹到钱,三人让徐某某回家,并蹲守在门口,后徐某某报警,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未果。离开派出所后,三人为索债,又将徐某某带至宾馆,白天监视控制徐某某,让其外出筹钱,晚上则带其回宾馆看守。后三人又将徐某某带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沈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对其继续看守。2019年1月18日早上,徐某某趁杨某乙、沈某某外出,张某某睡觉之际逃离该出租房。至此,徐某某被杨某乙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一个月左右。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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