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涉黑涉恶办案组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老本”,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住洪江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1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1日将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交由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5月及2013年5月,被害人张某甲先后两次向张某乙(已起诉)借款共1200万元,张某甲支付了张某乙几个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借款。2014年2月份,张某乙多次寻找张某甲无果,便找向某甲(已起诉)帮忙寻找张某甲,向某甲又找到谢某某(已起诉)到邵阳市洞口县寻找张某甲。2014年2月下旬,张某乙、向某甲、谢某某等人在洞口县找到张某甲并将张某甲带回怀化,张某乙叫来同样给张某甲借钱的尹某某(已起诉),之后尹某某与张某乙安排的谢某某、向某甲、蒋某某(已起诉)、向某乙(已起诉)及被告人杨某某、“华华”、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张某甲一起入住怀荣宾馆,看守住在怀荣宾馆515房间内的张某甲,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尹某某、蒋某某、向某乙、谢某某、向某甲、“华华”等人按照张某乙的安排时刻监控张某甲,张某甲要外出必须得到张某乙的同意,外出办事必须由尹某某、谢某某等人陪同,张某甲所居住的房间均由张某乙安排的被告人杨某某与蒋某某、向某乙、向某甲等人看守,时间长达四个多月。之后张某甲提出回洞口县,张某乙又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与蒋某某、李某甲继续在洞口县新华宾馆内看守张某甲,直至同年9月30日,张某甲找机会逃脱被告人杨某某与蒋某某、李某甲等人的控制。
2、2014年11月,张某乙纠集被告人杨某某与蒋某某、向某乙、李某甲等人到怀化市财校家属楼5楼找到张某甲向张某乙借款的担保人唐某某,强行入住唐某某家,要唐某某负责将张某甲找回,将唐某某限制在家中,在此期间,张某乙、尹某某、谢某某、向某甲等人也多次到唐某某的家中,要唐某某负责将张某甲找回,时间长达1个多月。后唐某某找机会逃脱被告人杨某某与蒋某某等人的监控、限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移交接收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个人账户信息、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笔记本记录,及根据笔记本记录统计出给张某乙、尹某某二人的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借条、张某甲、谢某某在怀荣宾馆挂账的酒水单、餐饮通知书、住宿挂帐登记表、怀荣宾馆统计表、银行流水、网上签约信息系统查询结果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聂某某、苏某某、丁某某、罗某某、付某某华、刘某某、张某丙、肖某某、吴某某、向某丙、罗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张某乙、谢某某、尹某某、蒋某某、向某甲、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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