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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拘禁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9〕1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8********,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0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通过网络相识,成为QQ好友,并多次私下见面。二人交往至2018年元月份左右时,徐某某不愿意再与被告人杨某某交往,不再主动与被告人杨某某联系,但是被告人杨某某不顾徐某某的意愿以及徐某某已经结婚成家的事实,通过打电话、到徐某某父亲家、徐某某家中闹事等方法,要求徐某某继续和其交往、一起生活。

2018年6月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徐某某父亲徐某甲所居住的河北省临西县**镇**村的家中,要求与徐某某见面并与其今后一起生活。在遭到徐某甲拒绝后,不顾徐某甲及周围邻居的劝阻,在徐某甲家撒泼、磕头、并对前来劝阻的村民梁某某拳打脚踢。徐某甲见劝阻无效后便联系徐某某,徐某某得知消息后从位于河北省临西县**寺**村的家中赶往徐某甲家。赶到后徐某某仍不能劝阻被告人杨某某。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得知村民报警后逃走。当日夜里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和方式到徐某甲家跺墙、砸门,要求见徐某某,要求徐某某和其共同生活。徐某甲让其进到院子里后告知其徐某某不在家,被告人杨某某便逐屋进行寻找,没有找到徐某某方才离开。

2018年6月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车到位于河北省临西县**寺**村的徐某某家中,以见徐某某为由,在其家门口一直按车喇叭。徐某某及其家人、附近村民被惊醒后,徐某某的家人上前劝阻。被告人杨某某不听劝阻并用言语威胁其家人,徐某某及其家人无奈之下选择报警。该村所辖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被告人杨某某仍不听劝阻,谎称自己是河南警察,拒不配合民警执法,闹至早上6时许方才离开。

2018年7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河北省临西县城**驾校内见到徐某某后,不顾徐某某的反抗,强行亲搂,不让其练车。该驾校教练白某某闻讯后,上前将被告人杨某某拉开。徐某某在练车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坐在徐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上干扰其练车,后把教练车钥匙强行拔掉,不让徐某某继续练车,并把徐某某带离了该驾校。当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徐某某从河北省临西县带至河南省太康县。

2018年7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徐某某带至太康县城内,威胁其不得离开,要求徐某某与其结婚。徐某某和杨某某在一起七天后,于2018年7月10日要求离开太康,被告人杨某某同意后将其带到太康县国营车站买票。在买票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扣留被害人徐某某的身份证不让其离开,并对徐某某实施言语威胁、殴打,致被害人徐某某当场割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孙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丽

李瑾瑜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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