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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某某**镇**村人,现住洪某某三维集团**号楼**室。2019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洪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释放当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洪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被害人程某甲在张某某(另案处理)处借款(筹码)400万元用于赌博,截止2014年5月张某某多次讨债无果。2014年5月11日23时许,张某某等人将程某甲拘禁在临汾市尧都区新东城**小区**号楼*单元**室看管了一晚。2014年5月12日,程某甲又被带至洪某某赵城镇恒立信投资公司的一个房间,被张某某指使的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非法拘禁长达三天,期间程某甲以向朋友李某某借钱为由,在征得张某某同意后,程某甲与李某某通话并约定在洪某某东方假日酒店218房间见面,随后在张某某的指使下,杨某某与另一名男子(身份不明)陪同程某甲前往东方假日酒店与李某某见面。见面后李某某将杨某某和这名男子推至房间门外,单独与程某甲在房间内说话,程某甲用李某某的手机给其弟弟程某乙打电话没打通,程某甲给程某乙发了一条求救短信。之后,杨某某和这名男子将程某甲又带至张某某的投资公司,程某乙收到短信得知哥哥程某甲被张某某控制后报警。张某某得知报警后,让程某甲写了一张200万元的欠条,并将的随身物品还给程某甲,于2014年5月14日下午16时许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犯故意伤害罪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非法拘禁罪没有判决,应对其非法拘禁罪作出判决,并与原判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翼城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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