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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8〕713号

被告人某某,外号老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1987********,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廊坊市永清县**花园**号楼**单元**室2010年10月11日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2013年12月6日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日经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邢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钱款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2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邢某某(在逃)宋某某(音,在逃),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霸州市省胜芳镇北环路格林豪泰宾馆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强行拉进杨某某驾驶的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冀R6****),带至廊坊市狮子城小区一房子内,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永清县杨某某家中,非法拘禁刘某某5小时左右。期间邢某某、宋某某等人用刀划伤刘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永清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树贵

2018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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