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邢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钱款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2月19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邢某某(在逃)宋某某(音,在逃),一名男子(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在霸州市省胜芳镇北环路格林豪泰宾馆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强行拉进杨某某驾驶的黑色捷达轿车(车牌号冀R6****),带至廊坊市狮子城小区一房子内,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永清县杨某某家中,非法拘禁刘某某5小时左右。期间邢某某、宋某某等人用刀划伤刘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永清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李树贵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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