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当日告知集资群众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集资群众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7月始,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建设新蔡县**项目(位于**镇)为名先后在驻马店市区以及平舆设立六个吸收资金的办事处,每个办事处吸收资金转入到位于河南省新蔡县的**公司的银行账号,其吸收资金的形式为面向群众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2014年12月,**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偿还储户存款本金和利息,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公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的业务员,为赚取利息差,向不特定人群介绍公司实力雄厚,存款利息高,拉拢群众存款。根据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14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331万元,损失金额4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款合同等;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集资群众王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为了谋取高额利息差,积极介绍群众到该公司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被动到案,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集资群众吸收存款,所吸收的钱款由他人支配、使用,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以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凡军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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