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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11980********,侗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通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5日,股东张某某(在逃)、田某某登记成立了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地址在长沙市望城区**栋**楼),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该公司自成立之后至2018年年底,张某某等人未经依法批准,通过宣传、讲课、分享经验等方式,来推广发展投资人。主要以召开大型商务会议或者考察活动等方式,给投资人讲课,宣传公司经营的一些产品、项目及投资盈利的模式等,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到**公司投资分两种:动态投资和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就是投资人向公司投资700元或700的倍数的资金成为公司的会员,取得公司ID账号以后,投资人通过发展、推广其他人到公司来投资。投资人可以拿到直推奖金的10%,推广的人数越多、金额越大,投资人的级别会慢慢提升,级别提升以后就会有级别奖、平级奖等奖励。静态投资就是**公司先后以投资其公司“通宝”、“现金分置换H股”、“ATA隐形血栓定位清除疗法”、“**原始股”、“**商业股的股票”、“MTCC”等项目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高息进行公开宣传,以吸引投资人投资。其中宣传的主要项目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初,**公司宣传在该公司购买700元或700元的倍数的产品,就会获得对应的产品(黑茶、护肤品、净水器,2017年下半年,因产品供应不上,有一些投资者未获得产品)。此外,**公司还给投资者赠送同等金额的现金分(按每天千分之几的比例赠送),该现金分可到**公司的通宝平台里面买该公司的虚拟货币“通宝”,该“通宝”在公司内部通宝平台上流通,投资人以公司发的ID帐号和密码登录该平台后可以炒“通宝”,并可在后台申请每月三次提现。

2、2017年下半年,**公司宣传“ATA隐形血栓定位清除疗法”项目,宣传投资人投资普卡700元、银卡2100元、金卡3.5万元、钻卡7万元(以钻卡为主),就可以到长沙**岭的**堂免费做一个部位的治疗,过一年后归还本金并获得60%的年化率。2018年3月份以后,该公司承诺的年化率降到了30%。投资人投资该项目后,与**公司签订了“ATA**健康颐养服务协议”。

3、2017年末至2018年年底,**公司对外宣传其与湖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了**商业的股票(投票代码:8*****),宣传该股权投资有高保障、高回报,许诺的收益具体是:第一年财务记账年度,每月按30%年化收益率将预期收益汇入会员指定账户。第2年财务记账年度,每月按38%年化收益率将预期收益汇入会员指定账户。如果该会员启用了本金赎回机制,投资人的收益则按相应投资周期收益率(15%至38%)获益。投资该项目有的是投资人直接购买,有的是之前购买“ATA隐形血栓定位清除疗法”项目的投资人将自己的本金和利息作为投资资金投到**商业股票里。投资人投资后,**公司与投资者签订“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股票投资权益代持协议”,并发给投资者“湖南**、**商业股票投资权益证”,但代持证的公章是盖的**公司的印章和张某某的私章。

4、2018年5月份,**公司又对外宣传投资区块链板块项目,即“MTCC”项目,称在该平台投资1000元,就会有5倍的资产,按每天5‰回到投资者的现金钱包里,并给投资者发了ID帐号和密码来提现。到了2018年8、9月份,**公司又搞了钻购商城的电子商务平台,称原来投资“MTCC”项目的积分可以转过来,投资者可以在这个电商平台上购物抵扣现金。但该电商平台筹备了三个月左右,投资者在上面不能购物,也不能交易、变现。

**公司主要采取分区域管理模式成立融资团队。目前已知区域为湖南长沙、湖南宁乡、北京、湖南娄底、湖南郴州、江苏江阴、江苏常州、江西南昌、江西萍乡、广西贵港等。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8年年底担任长沙地区业务团队的负责人。杨某某明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管理长沙业务团队,以现身说法的方式向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进行宣传,以吸引投资人投资,用自己的POS机和银行卡收取投资人的资金,对接财务,并从中获取提成。经司法鉴定,**公司共非法吸收1928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40,935,233.65元,其中杨某某团队共非法吸收715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7,446,653.65元(其中杨某某团队已报案人员227人,共非法吸收资金7,380,30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湖南银保监局出具的该局未对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颁发过金融许可证的函、被害人提供的收据、银行及微信转帐凭证、银行帐户交易流水、“现金分置换H股协议书”、“ATA**健康颐养服务协议”、“湖南**股票投资收益权证”、“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股票投资权益代持协议”、“湖南**、**商业股票投资权益证”、证券持有人名册、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彭某某、邱某某、李某甲、汤某某、侯某某、何某某、朱某某、陈某甲、贺某某、翁某某、范某某、高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刘某某、李某乙、严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王某某、李某丁等人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尹某某、窦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伙同他人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30册、光碟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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