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75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有限公司法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村**号**室。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2月29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至2009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甘肃**有限公司名义,以投资项目、以高额利息回报为由与28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708340元,其中已支付利息人民币470840元,已退还本金人民币106000元,剩余人民币2131500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借款合同书、情况说明、结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薄某某、水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水某甲、杨某某、施某某、陈某某、焦某某、俞某某、陈某甲、尚某某、徐某某、莫某某、姜某某、屈某某、董某某、王某乙、寇某某、宁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张某甲、王某丙、周某某、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报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徐忠宏、王雪
2018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七宗,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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