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8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邹燕清,广东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3日,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贷”网贷平台,该平台于2015年6月1日正式运营。为吸引他人投资,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已判决)虚设借款项目投放于平台,并对外承诺给予年利率15%至18%的回报。投资者在该平台注册充值后方可投标,部分投资者直接将投资款转到杨某甲银行账号充值,部分投资者在平台进行“线上充值”,资金经第三方监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入杨某甲个人账户。2015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财富港中心**座**将杨某乙以及**公司工作人员邵某某等人(另案处理)抓获归案,现场缴获杨某甲等人用于吸引投资的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合同4套。案发后,杨某甲潜逃在外,后于2018年8月14日到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投案。经统计,该平台至案发时吸收公共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687020元。事后,杨某甲退赔部分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292412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邵某某、徐某某、詹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6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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