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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在上海投资建设养老院等理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且承诺月息1分到8分不等并到期还本付息。现已查明向楼某某、陈某某、袁某甲等十余人借款累计429万余元,已支付本息19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409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06年10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每月3万元的利息向张某某借款共计20万元,未归还本息,造成实际损失20万元。

2.2010年1月26日至2013年1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3-5分多次向袁某甲借款共计79.35万元,已付利息10万元左右,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69.35万元左右。

3.2011年1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5分向王某某借款共计70万元,未归还本息,造成实际损失70万元。

4.2011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2分向金某某借款共计5.2万元,未归还本息,造成实际损失5.2万元。

5.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3分向章某某借款共计4万元,未归还本息,造成实际损失4万元。

6.2011年11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每月1万元的利息向陈某某借款共计64万元,未归还本息,造成实际损失64万元。

7.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5分向周某某借款共计5万元,已付利息0.75万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4.25万元。

8.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初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5分三次向袁某乙借款共计53.5万元,未归还本息,造成实际损失53.5万余元。

9.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5分向梁某某借款共计10万元,已付利息2.5万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7.5万元。

10.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1分向赵某某借款共计2.72万元,未归还本息,造成实际损失2.72万元。

11.2012年9月2日至9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5分二次向楼某甲借款共计10万元,已付利息1.08万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8.92万元。

12.2012年9月20日至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8分三次向何某某借款共计33.7万元,未归还本息,造成实际损失33.7万元。

13.2013年1月1日至1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2.5-3分二次向马某某借款共计5.5万元,已付利息0.5万余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4.9万余元。

14.2013年1月5日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2-4分多次向楼某乙借款共计56.75万元,已付利息3万余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53万余元。

15.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以月息3分向汪某某借款共计10万元,已付利息1.5万元,本金未还,造成实际损失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流水,银行业务回单,存款凭条,转账凭条,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收条,抵押借款合同,委托书,承诺书,民事裁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登报公告,补充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袁某甲、王某某、金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袁某乙、梁某某、赵某某、楼某甲、何某某、马某某、楼某乙、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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