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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82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校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园**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下称聚智堂公司)于2012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北京市海淀区聚智堂培训学校,以“0元免费学”为诱饵,通过公共场所广告媒介、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到办学校区,再予以介绍“感恩免费学”、“感恩聚划算”等活动,承诺“缴款后获赠学费、到期后返还本金”,变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5亿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间担任*甲公司北京**公司**。其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孙阳、戴玮(均另案处理)等*乙公司北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领导下管理夕照寺校区的集资活动,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甲公司北京**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陈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685**** ;

2.​ 侦查卷宗五册;

3.​ 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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