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杨某某 ,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5月5日决定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8日、2019年5月20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横街**号**层**号。2016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重庆**有限公司未取得有关监管部门批准、无集资资质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采取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等地对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通过以“居家服务、线上商城服务、旅游服务以及艺术品保真保值服务”为名和投资年化率为9%-13.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经司法审计,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重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6520000.00元,涉及228人(637人次),已退款金额共计3658943.00元。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户籍信息、居家服务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娅
检察官助理:张航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