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遵义办事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贵州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9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1月08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驻遵义办事处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是该公司驻遵义办事处负责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驻遵义办事处未在遵义市公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该公司驻遵义办事处经营地址位于遵义市汇川区**路**小楼**室(该栋楼因城市改造已被拆出)。2017年01月至2017年8月,杨某某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遵义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遵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批准下,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平台,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假借商品寄存代销模式吸收资金,与投资人签订《易宇网合产品订购合同》,并承诺投资期限内每日返息百分之一的高利息为诱饵,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张某某、江某某、蒋某某等56余名群众,共计收取投资金额311万元,已返还130.178万元,未返还金额180.822万元。
2017年8月11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产品订购合同资料、收款收据、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房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江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指认及辨认照片及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投资购买商品放了为由,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世志
检察官助理 陈安妮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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