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55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彩票投注站。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5月16日被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7年5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6月20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8月30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经营彩票投注站,以投资、租赁、合作经营彩票投注站为名,承诺高额返利息,向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546.6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借款协议、借条、银行凭证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彩票站经营,以高利息回报为条件,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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