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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女,1959年02月26日,身份证号码352226195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揭阳市蓝城区**工业区**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使用传发会单、口头宣传等方式,非法组织不特定社会群众60多人在在其福安市**镇**村**路**号老家中,参加标额为3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15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970.06万元。经核对查明,2014年7月倒会后造成标会存款会员经济损失已确认共计1694225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杨**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会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会首、会员存款一览表、会员参加会首标会情况表、透标会员名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范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高某甲、黄某某、薛某某、王某某、陈某甲、杨某己、占某甲、高某乙、刘某甲、高某丙、郑某甲、缪某某、林某某、吴某甲、詹某某、高某丁、吴某乙、郑某乙、陈某乙、连某某、翁某某、邹某某、刘某乙、杨某庚、杨某辛、郭某某、陈某丙、杨某壬、陈某丁、刘某丙、龚某某、占某乙、陈某戊、苏某某、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宁德市正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伍佰壹拾二页,检察材料壹册叁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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